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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芹菜到底如何定性处理?

  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芹菜到底如何定性处理?最近,某县食品检测机构对县域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出来有三家超市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执法人员在立案查处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定性处罚,还是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安法》)定性处罚产生了分歧:

  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应该适用《农安法》定性处罚。理由是涉案芹菜是一种农产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本案中《农安法》和《食安法》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并且《农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星空体育官方网站、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由以上条款可明确看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照《农安法》对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芹菜做出处罚。

  另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应该适用《食安法》定性处罚。理由是《食安法》是2009年颁布实施的,《农安法》是2006年颁布实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食安法》和《农安法》是新法与旧法关系,并且《农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可见,该法执法主体主要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且《食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由该条款也可明确看出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该遵守《食安法》。

  一是超市属不属农产品销售企业?这两部法律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都没明确的定义,我在网上查询也没找到权威解释;360百科倒给出超市的定义:“超级市场是实行敞开式售货,由顾客自我服务的零售商店。出售的都是有合理包装的规格化商品.在包装上标有品名、重量、售价、厂牌、出厂日期等,商品按品种系列敞开陈列在货架上,任顾客自选自取,并备有推车和提篮供顾客使用,顾客选货后在出口处付款。”

  那么,由此定义也看不出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包含销售菜蔬的超市(这里的超市是指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分支机构,如果超市办理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那就直接排除在农产品销售企业之外)。如果这一问题弄不清楚,就无法确定该案能否适用《农安法》定性处罚,在此建议国家有权机关进行释法,以便执法人员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统一的标准。

  二是《农安法》相对《食安法》确实是特别法,但持第一种观点的执法人员忽视了《农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这也与《食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立法精神相符,因此,笔者认为,《农安法》这种特殊法表现在它主要规制食用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前的生产、加工环节,进入市场销售后应该主要受《食安法》的规制。毋庸置否超市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只是还需要厘清超市和农产品销售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解决可能发生的法律竞合问题。(陕西省洛川县市场监管局 党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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