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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解读为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规范车辆查验及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活,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通知》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2005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组织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全面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每年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300多亿元。特别是近年,在疫情影响造成公路流量下降、收费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克服困难,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鲜活农产品流通构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公路运输网络,在促进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菜篮子”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不断扩大,品种类别也不断丰富,一些外形相似、名称相近的鲜活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多,客观上增大了“绿色通道”政策执行难度。同时由于农产品名称及俗名存在地域差异,也导致各地对一些特殊品种理解不一致、认定不统一,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深加工”等查验尺度也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纠纷和负面舆情。

  对于上述问题,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按照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和国务院专项督查工作部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系统评估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通知》。

  《通知》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识别问题,进一步细化“新鲜”“深加工”“整车合法”等认定尺度。

  在《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方面,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吸收合并了此前一系列通知对目录的增减调整,具体包括2010年增加的马铃薯、甘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以及2018年将“活的畜禽”涵盖品种调整为仔猪和蜜蜂(转地放蜂)。二是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如樱桃番茄(圣女果)、香菇、粉蕉(苹果蕉)、大蕉、金香蕉、鸽蛋、火鸡蛋星空体育官方网站、鸵鸟蛋等。三是对目录原有品种按照学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如将“西红柿”调整为“番茄”、“鲜牛奶”调整为“生鲜乳”,“蘑菇”调整为“双孢蘑菇”等。同时,针对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能覆盖目录内产品别名、商品名的问题,新增了蔬菜、水果产品的别名和常用商品名称对照表,解决了樱桃与车厘子、苹果与蛇果的关系认定依据问题。

  在查验标准方面,对“鲜活”“深加工”“整车合法装载”“计重设备合理误差”等查验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统一规范了查验尺度。

  在通行服务保障、配套政策落实、查验方式优化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鼓励在现场查验环节大力推动新技术运用,进一步提高查验服务效率。

  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仔猪、转地放蜂),新鲜的肉、蛋、奶。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但对于如何判断“新鲜”“鲜活”“深加工”,各地缺乏统一细化的标准。针对此类问题,《通知》中明确对于新鲜蔬菜,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关于“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的规定进行判断。对产品深加工,可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农产发〔2018〕3号)中,关于“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的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去皮、 去叶、清洗、分割等粗(初)加工的目录中的鲜活农产品,可以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时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发生。同时,违法超限超载、混装少部分鲜活农产品假冒绿通车辆,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守法运输从业者合法权益,《通知》延续并重申了《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等文件中,关于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有关规定,即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 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二轴货车的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运送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这既是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严禁超限超载公路运输的规定、落实《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的必然要求。

  同时,为了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防范假冒绿通车辆,扰乱正常公路货运市场秩序,《通知》明确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以司机提供的合法行驶证上登记的信息为准)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对于车辆发生《通知》要求以外其他违法行为(如道路运输证超出有效期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收费公路收费站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计重结果是判定其是否满足核载标准、能否享受“绿通通道”政策的重要依据。通行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统一由出口收费站负责对车货总重进行认定。《通知》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按期实施计重设备检定,并在收费站公示检定合格结果。同时,考虑车辆称重设备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合理误差,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幅度未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关于计量争议和纠纷,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的有关规定,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司机对收费站计重检测结果或计重设备提出异议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举报,收费站应认真配合做好纠纷调解和计量仲裁检定工作,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安装数字辐射透视成像检测设备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建立涵盖货源场地分析、实车状态研判、重要节点抽查、技术手段检测、信用积分激励等全链条全过程的智慧检测机制,实现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精准识别、高效检测和优质服务;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国ETC服务小程序”中的鲜活农产品运输预约通行功能,引导车辆提前预约,探索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对预约通行记录和查验结果良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采用快速检测、随机抽检等方式,提高查验效率、降低查验频次,促进提质增效。此外,还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并加强一线收费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人员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绿色通道”政策严格规范实施,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规范车辆查验及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活,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通知》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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