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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种地区产的水果、蔬菜和鱼不再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

  34种地区产的水果、蔬菜和鱼不再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吴国雄海关法专业律师(深圳):根据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自2024年9月25日起,34(15+19)种原产于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星空体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15种原产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原产于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15种原产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5〕25号

  为促进水果在销售,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15种原产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免征进口关税,商品范围详见附件,按具体列名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原产于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7)3号

  为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在销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甘蓝等11种原产于地区的进口疏菜、鲳鱼等8种由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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