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1285467814@qq.com 登录 |  注册 退出

公司动态

星空体育官网生鲜加盟需谨慎开店一个月倒闭亏损30多万

  星空体育官网生鲜加盟需谨慎开店一个月倒闭亏损30多万2019年9月29日,陈x(乙方)与广州x公司(甲方)签订《xx生鲜店铺拓展服务协议》约定:乙方支付定金10000元给甲方,双方就店铺选址工作提上日程;乙方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后,视为甲方已完成店铺拓展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2019年10月10日,陈x(承租方)与案外人陈xx(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店铺开展涉案项目。

  2019年10月10日,陈x(乙方)与x公司(甲方)签订《xx生鲜加盟合同书》约定:甲方拥有“xx生鲜”特许品牌经营体系,特许授权的注册商标为“xx生鲜”图标:xx生鲜;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一家加盟店;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3万元和品牌保证金4万元;合同到期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将在合同到期或终止2个月内退还品牌保证金4万元。当日,陈x向x公司支付80000元(案外合同1万元)。

  2020年1月13日,陈x向x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x公司解除合同,以及要求x公司退还加盟费、品牌保证金、选址定金并赔偿损失。邮件记录显示该函已于2020年1月14日妥投。

  1.确认双方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xx生鲜店铺拓展服务协议》、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xx生鲜加盟合同书》自2020年1月14日起解除;

  关于《xx生鲜店铺拓展服务协议》是否解除的问题。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后,视为甲方已完成店铺拓展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陈x2019年10月10日与案外人陈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时,案涉协议已自动失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关于《xx生鲜加盟合同书》是否解除及何时解除的问题。陈x认为该合同已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x公司则主张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0年6月12日即其当庭同意解除之日。由于涉案合同未有陈x享有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故陈x向x公司发出《律师函》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从陈x是否具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来判断。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陈x主张x公司选址错误致其经营亏损构成违约,但根据陈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确定选址前已经知晓涉案地址附近有多家竞争门店,表明其在作出选址决定时对加盟项目竞争风险和前景已有判断,且x公司负有的仅为协助选址义务,最终决定权仍在陈x,故一审法院对x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2.对于陈x主张x公司供货瑕疵问题。虽然x公司提供的货品确有存在破损、不新鲜等情况,但根据陈x提供的每日对账单显示有退货的天数中退货金额占进货总金额的比例平均未超过1%,考虑到生鲜货品的特殊性,难以认定x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至于x公司货品种类问题,加盟合同中并无货品种类数量的相关约定,故一审法院对陈x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3.就x公司宣传册是否构成欺骗和误导的问题。涉案加盟合同明确约定,陈x就其自身经营活动自负盈亏,且加盟手册并非合同附件,加盟手册作为宣传手段,其内容或有一定夸大,但以正常理性人的理解,不会造成加盟必定盈利的误解;加盟手册中就投资成本载明“约”“按实际情况支付”字样,并未设定投资成本上限;聊天记录中关于收益回报、回报周期、获客率均为计算公式,系一种预估手段,实际中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综上,陈x主张x公司构成欺骗和误导无事实依据。

  4.对于x公司是否提供了有效后续支持的问题。陈x确认其在反映问题后,x公司给予了其猪肉八折以及每天1000元的补贴,一审法院据此确认x公司已提供了有效的后续支持。

  5.对于“冷静期”的单方解除权问题。由于陈x的加盟店已开业经营,x公司的经营资源已被陈x实际使用,故陈x再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解除合同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陈x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鉴于x公司当庭同意解除合同,故案涉《xx生鲜加盟合同书》实际于2020年6月12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就陈x要求x公司退还加盟费30000元及保证金4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x公司向陈x退还款项60000元。至于陈x要求x公司承担经济损失34492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大部分属于其经营期间的正常开支,且陈x在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一审法院对陈x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一、陈x和广州市xx生鲜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xx生鲜加盟合同书》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

  因涉案合同并无约定陈x享有解除权,故本案审查重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审查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实质上就是对特许人或被特许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特许人是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及其情节进行审查。就本案而言,根据陈x的主张,应对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x公司是否违法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审查。

  关于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陈x上诉主张x公司在供货品质、供货种类、选址服务、后续支持等方面存在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目的是陈x利用x公司的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开设加盟店,实际上,陈x的加盟店铺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开业,后陈x主动于2020年1月10日停业,其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陈x主动停业的原因在于进货价格高、周边竞争超市多、货物损耗大、小区人气不够等问题导致经营亏损。但是,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陈x仍享有特许标识、产品配送、运营管理模式等开展特许经营的核心资源,并未因上述服务瑕疵而丧失上述资源或导致门店无法经营。陈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涉案合同前,理应对加盟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和做好承担经营风险的准备,涉案加盟合同亦明确约定陈x其就自身经营活动自负盈亏,故其仅以服务瑕疵为由主张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x公司是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陈x主张x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核定使用范围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与陈x签订涉案合同,属于重大瑕疵星空体育官方网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x公司特许授权的注册商标为“xx生鲜”,并未进一步约定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应地,x公司也确实在第35类广告销售、第17类橡胶制品、第9类科学仪器、第16类办公用品等商品和服务上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未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此为其一。其二,x公司未在谷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商品范围内成功注册商标,属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瑕疵,并非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x公司在其他核定范围已成功注册商标,拥有相应的经营资源,上述瑕疵并未导致陈x无法利用x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亦不足以影响涉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陈x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陈x还主张x公司还存在欺骗和误导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加盟手册记载了“xx生鲜”的标识、加盟店照片、产品照片、加盟流程介绍等内容,本质上即为宣传册,陈x关于加盟手册系涉案合同附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并且,聊天记录中关于收益回报、回报周期、获客率均的计算仅系一种预估手段,按照一般经营者的常理理解,实际经营收益中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上述计算方式不足以认定为x公司的盈利承诺。本院认为,即便x公司在加盟手册中的宣传用语存在夸大之处,以及在招商过程中向陈x陈述了预估盈利计算方式,但涉案合同是否签订,并不仅取决于特许人的单方宣传,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该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管理制度、产品情况、已运营被特许商家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并综合作出判断是否签订合同。此外,陈x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公司相关宣传行为会影响其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对陈x主张x公司实施欺骗和误导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x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欺骗和误导的行为,虽然信息披露有瑕疵,但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陈x主张单方解除合同不成立。因此一审法院鉴于诉讼中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涉案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涉案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解除。考虑x公司已为陈x提供了选址、配送货品、经营指导等业务支持,陈x的加盟店实际开业经营不到一个月等情形,一审根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x公司向陈x退还款项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x上诉要求x公司赔偿包括店铺租金、装修、设备、人工等投资以及律师费损失共计344920元,但如前所述,x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陈x擅自终止合同履行,其在经营期间的正常开支以及提起诉讼的相关开支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陈x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导航栏目

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 15940539143

电子邮箱: 1285467814@qq.com

公司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西窑村(西窑建材交易中心五金园A7-6)